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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06: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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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可见,认为传统中国社会中人们毫无文学社意识可言,是缺乏根据的文学社区实际上,像其他传统社会中的人们一样,生活在传统中国社会的人们也具有一定的文学社意识文学社区但是,同时必须承认,传统中国社会的社会结构、文化价值取向以及法律的价值取向等,抑制了人们的文学社意识,其结果,致使人们的文学社意识不够发达文学社区传统中国社会中存在一些不利于文学社意识存在和发展的因素,它们主要是:
1.社会结构文学社区传统中国社会在结构上有两个基本单位,即国与家文学社区国是家的放大,家是国的缩小文学社区在国与家之间,没有独立的中介结构,没有类似西方自由城市和独立社团的组织结构文学社区在中世纪的西方,一些城市通过赎买获得了自由,城市公社的管理者与一般市民的关系由城市法律予以规定,而城市法律多是根据特许状制定的,这类特许状对市民的文学社具有明确的规定文学社区城市的管理者与市民之间以及市民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城市法律明确规定了管理者的权力与义务以及市民的文学社与义务,并对管理者的权力做了适当的限制;市民之间的具体文学社义务是他们通过契约或协议确定的文学社区因此,在中世纪的城市,人们具有较强的文学社意识文学社区除了自由城市,在中世纪西欧还有许多独立社团,这些社团是具有共同利益的人们自愿组织起来的,人们的文学社义务关系比较明确文学社区(注: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十二章文学社区)此外,在中世纪的西方,虽然等级森严,但是,当时存在多元的权威机构,首先存在王权与教权的二元制;其次,在王权之下,存在多元的社会结构,包括封建庄园、城市公社、大学以及商人行会等文学社区各种权威之间互相制约,哪一个权威都没有大到足以压倒其他势力绝对垄断一切的程度文学社区每一种权威为了与其他权威相竞争,都要与自己的属下搞好关系,作出让步,在对下属行使权威时,往往要作出许诺,如为下属提供保护,或满足下属的其他条件文学社区这种关系被称作“互惠关系”文学社区这种“互惠关系”中所包含的是一种文学社义务关系文学社区例如,领主必须为封臣提供保护,否则,封臣有权拒绝履行封建义务文学社区(注: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九章,并参看书中相关论述文学社区)传统中国社会,在国的范围内强调一个“忠”字,在“家”的层面上侧重一个“孝”字文学社区无论是“忠”还是“孝”,所突出的都是让人们尽义务,是臣民对君主的义务,卑幼对尊长的义务文学社区显然,传统中国社会的家—国制结构不利于文学社意识的发展文学社区
2.缺乏民主文学社区在西方,近代且不说,古希腊和罗马时代,都出现过不同形式的民主制,即便在被认为是“黑暗时代”的中世纪,通过赎买获得自由的城市也实行民主的管理形式文学社区这些民主制为民众文学社意识的培养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文学社区在古代中国,自国家产生之后,从来就没有过民主,有的只是极权和专制文学社区君王和家长的权力虽然有来自道德等方面的限制,但是,缺乏硬性的制度方面的限制,如果他们置道德的限制于不顾,那么,他们的权力就几乎是无限的文学社区法律对他们并不构成限制,因为他们在法律之上文学社区因此,臣在君前诚惶诚恐,子在父前胆战心惊文学社区强权之下没有公理,臣民的文学社意识受到压抑,对于君王的独断专行,臣民往往是冒死相谏;对于忍无可忍的暴政,只好铤而走险,起来造反文学社区要么就是“背后骂皇帝”,不敢公开表露出文学社意识文学社区
3.儒家文化的价值取向文学社区儒家文化的价值取向是义务导向的文学社区儒家文化产生于“礼崩乐坏”的“乱世”文学社区如何治国理民,摆脱失序状态,从“乱世”走向“治世”,是当时许多有识之士思考的问题文学社区一些思想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治国安民之策文学社区儒家的创始人便是其中一派文学社区儒家认为,社会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在于“争”,人人相争,不尚礼让,必然导致天下大乱文学社区要实现社会和谐和人心和顺,就必须提倡克己忍让,必须采取某些止争的措施文学社区儒家止争的根本性措施是为所有人安排了固定的社会角色,并设计了各种角色的行为限度,这种行为规则主要是礼文学社区儒家在设计这种行为规则时,不是从确认个人的文学社而是从规定个人的义务出发,诸如臣对君的义务、子对父的义务、妻对夫的义务等等文学社区因而,儒家“礼”的体系,就总体而言,是一种义务导向的规则体系文学社区在儒家看来,如果所有的人都能够根据自己的社会角色按照礼的要求对他人履行义务,那么,就会达到天下大治文学社区
自汉以后,儒家文化一直居于主导地位文学社区它的价值取向不利于社会成员文学社意识的发展文学社区其具体表现是:
第一,压抑个体意识文学社区首先,儒家奉行的“天人合一”论,混淆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观对象的自然的界限,从而使人的主体意识模糊文学社区在西方,人们尊奉的是“天人对立”论,人把自己看作独立于自然的主体文学社区早在古希腊时代,就有“人是万物尺度”的观念文学社区在一个缺乏主体意识的文化中,个体意识也不会发达,而个体意识是文学社意识的基础文学社区其次,儒家虽然重视人,其理论从人出发,但是,儒家的人是人伦之人,是处于它所设计的人际关系网络中的人,而不是作为独立个体的人文学社区在群体关系的网络中,个体的人被淹没销溶其中文学社区按照儒家理论设计的“标准化工厂中”生产出来的每个“产品”,几乎没有大的差异文学社区梁漱溟先生在他的《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中,曾经把儒家文化概括为“尚情而无我”的文化,而西方文化则是“尚我而无情”的文化文学社区(注: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商务印书馆1987年2月影印第一版,第152页文学社区)这种概括是有一定道理的文学社区在一个压抑个性、奉行“无我”价值取向的文化中,很难想像个人会有较强的文学社意识文学社区
第二,重义轻利文学社区在儒家的文化中,自孔子始,就把“义”与“利”对立起来文学社区最典型的表述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文学社区据此,君子不言利,言“利”便属于小人之列了文学社区那么,只有无私奉献、无偿帮助他人才是受鼓励的行为文学社区显然,这是一种义务导向而非文学社导向的价值准则文学社区在这种价值体系中生活的个人,不敢主张自己的利益,因为主张自己利益的言行会受到人们的指责文学社区
第三,缺乏平等观念文学社区在儒家设计的社会角色的网络中,人们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文学社区在以“礼”为核心的等级结构中,人们在地位上有尊有卑,有贵有贱文学社区儒家在以“礼”为纲编织社会角色的网络时,把“五伦”作为统驭的经线文学社区在“君臣”、“父子”、“夫妻”、“兄弟”和“朋友”的五伦中,只有朋友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其他关系无平等可言文学社区根据儒家的“礼”,尊长对卑幼可以单方面行使权力,而卑幼对尊长不得主张文学社,只能尽义务文学社区儒家把这种人格不平等视为天经地义文学社区于是有“君打臣不羞,官打民不羞,父打子不羞,夫打妻不羞”文学社区极端的形式是“君让臣死,臣不敢不死;父叫子亡,子不敢不亡”文学社区在这种人伦网络中和规定等级贵贱界限的“礼”的束缚之下,人们的文学社意识必然受到压抑文学社区
第四,提倡知足忍让文学社区儒家极力提倡知足忍让,因而有“知足者长乐,能忍者自安”的格言文学社区知足意味着满足现状,忍让意味着遇事自我退缩文学社区儒家提倡知足和忍让的初衷是劝导人们重视内心修养,在与人发生关系时尽量避免纠纷,从而维持内心的平静,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文学社区但是,知足往往导致欲望受到抑制,安于现状;忍让的背后常常是逆来顺受,是非不清文学社区这类价值取向与文学社意识是相冲突的文学社区
第五,追求无讼文学社区使民无讼,一直是儒家追求的目标文学社区无讼的目的在于消灭纷争,达到一种社会的和谐文学社区历代儒吏都把无讼作为自己的重要业绩之一文学社区某地“十年无讼”,该地的官吏则被认为治理有方,通常会受到奖赏文学社区如某地讼案不息,该地的官吏则要被认为不善教化,往往会受到上司的批评文学社区包括皇帝在内的所有官吏在内,都把狱讼繁多视为不祥之兆,因此而自责文学社区为了追求无讼的“治境”,历代治者都向人们灌输贱讼的价值取向,把敢于诉讼的人说成是“刁民”,把帮助人们打官司的人斥为“讼棍”文学社区与此同时,治者还采取许多息讼的措施文学社区因为在他们看来,“若庶民不畏官府衙门且信公道易伸”,必致争纷起而讼事繁,“故……对好讼者宜严”文学社区对好打官司的人给予严厉制裁,便是息讼的手段之一文学社区其结果,人们把打官司视为不光彩的事文学社区发生纠纷也不愿意诉诸法庭,而或者私了,或者干脆一忍了之文学社区久而久之,人们的文学社意识便因为受到阻抑而弱化文学社区
4.法律机制文学社区在立法上,中国古代法律一向以重刑轻民为特征文学社区我们知道,民事法律的存在通常要以文学社主体的平等为前提,而刑事法律侧重于维护统治秩序,侧重于惩罚文学社区中国古代的法律主要是刑事法律,故刑、法、律三字在意思上是相通的文学社区在刑事法律中,强调的是惩罚和制裁,以便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文学社区在刑罚方法上表现出极其丰富的想像力,刑罚之酷,花样之多,不但令受刑者恐惧,闻者也为之胆寒文学社区株连制度的实行,使人们要为自己亲属的行为负责,加重了刑法的恐怖气氛文学社区此外,几乎所有被视为民事的律条,也往往都伴有刑罚的制裁规定文学社区从古代中国法律的取向
看,它是压制型的而不是自治型的,(注:有些西方学者从法的进化过程上,把社会存在的法律现象分为三种类型: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文学社区压制型法的特征是政法合体,放纵裁量文学社区自治型法的特征是专业化的、相对自治的法律制度的设立,决定权受法的限定;公正合理程序的存在,政治与法律、立法与司法之间界限分明,观念层次的文学社本位文学社区回应型法的特征是,法律推理中目的的权威得以加强,目的可以缓和服从法律的义务,法律具有开放性和弹性,便于改革和变化,法律目的权威性和法律秩序的整合性来自更有效率的法律制度的设计文学社区一般说来,前现代化的法制多属压制型法文学社区详见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文学社区)它的规则以禁止性而不是以授权性为特色文学社区在这样的法律之下,民众的文学社很难得到保障文学社区
在司法方面,除了中央政府之外,中国古代从来就没有独立的司法机构文学社区法官是由政府派往地方的行政官吏兼任,司法只是他们工作的一部分文学社区法官作为民众的父母官,高高在上,民众十分畏惧衙门文学社区在司法中,法官往往受权势的影响,难于公正断案,从而使民众形成了一种不愿意打官司的心理文学社区缺乏公正有效的司法机构,使大量的纠纷通过民间调解解决,对于这种途径的解决结果,即便不公正,当事人也不得不默默忍受文学社区正规的诉求渠道不畅,妨碍了人们对自己文学社的主张文学社区相比之下,在英格兰,司法职能很早就从行政部门分离出来文学社区司法机构成为解决人们纠纷的最有效机制文学社区在中世纪的欧洲庄园内部,当有纠纷发生,由庄园法庭审判,参与审判不是由庄园主独享的特权,“法庭本身由庄园全体成员组成,上至领主和管家,下至地位最低的农奴文学社区他们全都是法官,被称作‘诉讼参加人’”……(注: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十二章,第397页文学社区 )这种模式被称作“参与裁判制”文学社区在中世纪的西方,各个法律体系中,都实行过这种“参与裁判制”文学社区这样审判使当事人不感到恐惧,也培养了所有审判参与者的是非观念和文学社意识文学社区
综上所述,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儒家文化的价值取向以及法律制度的设置方式及目的,都是义务导向的,都不利于文学社意识的发展文学社区与传统西方社会中的人们相比,传统中国社会中人们的文学社意识要弱一些文学社区应该指出,以上所说的传统中国社会是指清末以前的中国社会文学社区自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重要变化,人们的文学社意识也发生了一定变化文学社区不过,在改革以前,从总体上看,人们文学社意识虽有所增强,但增强的幅度并不很大文学社区这是因为:在1949年以前,所有民权运动或思想解放运动,往往被外患内战所打断;所进行的文学社启蒙教育,或者仅仅发生在高级知识分子中间,或者以阶级和民族的整体为单位,个体的文学社意识启蒙则没有取得重要进展文学社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法律宣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文学社区但是,由于过于强调集体性,个人的文学社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由于缺乏制度性的保证措施,人民当家作主的口号在不少方面也没有落到实处文学社区后来由于错误路线的干扰,无视和践踏公民文学社的事件不断发生,在文革那样的“群众运动”中,甚至到了人人自危、朝不保夕的程度文学社区公民的文学社意识因此受到妨碍文学社区直到1978年以后,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民主与法制的加强,人们价值观念的更新,公民的文学社意识才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文学社区 |
还有很多东西没恢复,还得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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